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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6-20 19:49:33
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              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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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电话:86-21- 62110181    62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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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intuofa.com
网络实名:公司法    合同法   股权转让

(编辑:法律顾问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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