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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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6-20 19:59:07 |
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时,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电话:86-21- 62110181 62111001 手机:13788908212 13916017140 网址:www.xintuofa.com 网络实名:公司法 合同法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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