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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6-6 11:39:27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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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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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公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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